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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认证 > 详情

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9-04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

    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的通知

    渝教财〔2014〕47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指导,面向贫困地区,聚焦薄弱学校,确保实现“保基本、补短板”工作目标,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5号),提出20项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以下简称“底线要求”),请各区县(自治县)在“全面改薄”工作中认真对照“底线要求”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明确底线

    “全面改薄”工作的20项“底线要求”,是工作的“保底”目标,应优先予以保障,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分年度完成“底线要求”的目标,在“保底”的同时,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适用标准的通知》(渝教财〔2014〕24号)的要求实施,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

    二、统筹资金,合理安排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统筹了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中央和市级“全面改薄”资金、区县财政资金、学校和社会资金等资金,应根据各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合理安排,既做到每个项目都有资金来源,又要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支持缺位。

    三、逐项排查,强化督促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底线要求”,逐校、逐项进行排查,将相关建设项目纳入项目规划,在安排年度实施计划时予以优先保障。市级将把“底线要求”作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督导和工作检查的重点,其完成情况将作为项目绩效评估的依据。

     

        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9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的通知

    教基一厅[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指导,面向贫困地区,聚焦薄弱学校,确保实现“保基本、补短板”工作目标,经研究,提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简称“底线要求”),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底线要求”以《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国家标准、教育行业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为基本依据,共计20项。 

      二、各地应将“底线要求”作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优先保障、必须完成的建设内容,并在实施过程中,以学校为单位予以优先落实。教学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各地可在“底线要求”基础上,依照相关标准或文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要求,既要“保底”,也要“限高”,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 

      三、各地要把“底线要求”纳入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各地有关部门要把“底线要求”与绩效目标表(见《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1)一并作为项目绩效评估依据。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底线要求”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督导,加强督导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7月18日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

     

       1.消除D级危房。新建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满足综合防灾要求。 

      2.多层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护栏坚固。 

      3.教室和宿舍内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 

      4.教学用房室内采光良好,照明设施完善,光线充足。 

      5.学生1人1桌1椅(凳)。  

      6.按国家标准配置满足教学需求的黑板。 

      7.设置旗台、旗杆,按要求升国旗。 

      8.具备适合学生特点的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有利于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体育活动。 

      9.因地制宜设置满足校园安全需要的围墙或围栏。 

      10.新增图书为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正版图书,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和图书使用频率合理确定。 

      11.有可供开展多媒体教学的教室。 

      12.学生宿舍不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3.寄宿学生每人1个床位,消除“大通铺”现象。 

      14.寄宿制学校或供餐学校具备食品制作或加热条件。 

      15.配备开水供应设施设备。 

      16.有条件的地方,新建校舍一般设置水冲式厕所。厕位够用,按1:3设置男女蹲位。旱厕应按学校专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 

      17.除特别干旱地区外,寄宿制学校应设置淋浴设施。 

      18.配置消防和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标志。 

      19.在校门、宿舍等关键部位安装摄像头和报警装置。宿舍区配备急救箱。 

      20.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


重庆市教育评估院 重庆市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

电话传真:023-67715619 电子邮箱:cqspgy@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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